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业务形式 |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计划类型 |
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等 |
委托财产类型 |
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 |
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
投资者人数 |
1名 |
募集对象及方式 |
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投资范围 |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
合同期限 |
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
参与和退出 |
投资者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
信息披露 |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费用 |
(一)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管理费率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