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赎回转购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赎回转购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特订立《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赎回转购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网上交易所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及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 “投资者” 是依照本公司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统称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经本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T日”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
第二章 业务概述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赎回转购业务包含以下两类业务:
1、赎回转认购:赎回转认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新发基金时,用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旗下基金的份额市值直接认购新发基金。即投资者赎回原来所持有的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资金不回到投资者银行账户而直接参与新发基金的认购。
2、赎回转申购:赎回转申购业务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用赎回本公司旗下基金的份额市值直接申购不支持和该赎回基金转换的基金。目前不支持转换的基金有注册登记在中登公司的基金、QDII基金和短期理财产品。
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六条 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15:00 前提交的“赎回转购业务”申请为当日交易申请,15:00 以后的交易申请或非交易日的交易申请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日提交。
第七条 本公司在投资者提交“赎回转购业务”有效申请当日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申请,并于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自动为投资者发起“认/申购基金”的认/申购申请。
第八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交“赎回转购业务”有效申请当日“赎回基金”的净值计算赎回份额的市值,根据自动发起“认/申购”有效申请当日“认/申购基金”的净值计算认申购基金的份额。
第四章 交易费率
第九条 办理“赎回转认购”业务,投资者需要支付“转认购基金”的认购手续费。认购手续费详见新发基金时的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条 办理“赎回转申购”业务,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转申购基金”的申购手续费,申购费率为转申购基金标准费率的四折起,折后如低于0.6%则按0.6%收取。
第五章 交易撤单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撤销已提交的赎回转购业务申请。
第六章 交易失败的处理
第十二条 若新发基金实行按比例配售,投资者原基金赎回款中未参与配售部分将按新发基金的一般认购情形处理,本公司将在新发基金合同成立后将相关未参与配售部分款项退回到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十三条 如果在申购发起日,转申购的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交易,那么申购申请将不被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在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十四条 如果由于投资者“赎回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者净值波动等原因,致使其赎回确认金额未达到相应“转购基金”的认/申购最低限额(参见相应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的最低申购限额),那么其认/申购将不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将会在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十五条 鉴于新发基金认购结束日的不确定性,“赎回基金”的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之日,“转认购基金”有可能已经结束认购。那么“转认购基金”的认购申请将不被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在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申请使用本公司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第十七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保留本细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做出修改。本细则的任何修改自该修改发布之日起生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