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电子交易系统,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特订立《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电子交易所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及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 “投资者” 是依照本公司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或手机APP等)进行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经本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支付渠道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章 业务概述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电子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系指投资者通过我公司基金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提交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投资的基金名称、计划起始日期、计划终止日期、定投周期、每期扣款日期、每期扣款金额,由我公司根据计划约定,对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定期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第五条 通过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业务规则”和“电子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章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签约、计划和申购
第六条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应与本公司签订《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并与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或我公司签订委托扣款协议,指定定期定额申购扣款账户。签约成功后,投资者方可设置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以下简称“定投计划”)。
第七条 “定投计划”的设置包括:选择投资基金产品、约定定投周期、扣款日期、计划起始日期、计划终止日期和每期扣款金额等。定期定额申购每期最低扣款金额(含申购手续费)以各基金产品开放/调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为准,最高扣款金额限制以相应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的限额为准。
第八条 参与我公司基金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品种和定期定额申购的费率,以相应基金的法律文件及我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九条 定投计划的基金产品可为一只或多只基金,同一只基金亦可重复设定多个定投计划。
第十条 定投周期分为每月、每双周、每周和每交易日。定投计划约定扣款日按以下规则执行:定投周期为每月的,可约定每月1日至28日为扣款日;定投周期为每双周和每周的,可约定周一至周五为扣款日;定投周期为每交易日,投资者无需约定扣款日,系统按每交易日扣款。
若定投计划约定的扣款日为周六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等非交易日,则系统将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首个交易日扣款。如周六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等非交易日期间包含两个以上扣款日,系统在节假日结束后的首个交易日只执行一期定投扣款。投资者不能将当前工作日及其以前的日期设置为首次扣款日,首次扣款日必须为计划签约的下一工作日及其以后的日期。 第十一条 定投计划生效后,我公司将按照投资者“定投计划”中约定的基金名称、每期扣款日期和每期扣款金额自动发起申购申请,并由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对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如基金电子交易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为暂停申购状态或扣款金额超过申购限制金额的,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扣款,不计算扣款失败次数。
第十二条 我公司根据投资者设置有效的电子交易定投计划,于每期约定时间自动发起交易申请,根据定投计划发起的交易申请不能撤单。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成功仅代表本公司基金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接受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于我公司发起自动扣款后登录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查询申购记录,并于基金确认日后查询最终申购确认结果及份额。
第十四条 若已成功扣款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失败,申购资金将于交易确认失败后由我公司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且不计算扣款失败次数。
第十五条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份额计算以相应基金的法律文件及业务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的状态正常,并有足额的款项用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如因客户指定扣款账户款项不足、扣款账户异常或其他原因导致系统在扣款日扣款失败,则当期不再扣款,且后期也不再补扣该期款项。如系统连续三次扣款失败,则该“定投计划”自动终止。
第四章 定投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七条 除定投计划扣款日与基金“暂停申购”日外,投资者可通过我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变更定投计划,包括调整定投周期、每期扣款日期、每期扣款金额和计划终止日期等,变更后立即生效。
第十八条 如遇基金“暂停申购”,投资人暂无法通过我公司基金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设置、修改、终止该基金的定投计划,直至该基金恢复正常申购。
第十九条 终止定投计划分为主动终止、自动终止、到期终止、强制终止四种方式,定投计划一旦终止,立即生效。
1、主动终止:除定投计划扣款日与基金“暂停申购”日外,投资者可通过我公司基金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主动终止定投计划。2、自动终止:投资者设置基金电子交易定投计划后,因投资者指定的扣款账户内资金不足、扣款账户异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连续三次扣款不成功,或者定投计划目标基金转型或清盘不再满足定投条件,该定投计划自动终止。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公司基金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查询电子交易定投计划的状态。
3、到期终止: 投资者在设置基金电子交易定投计划时,如果设置了定投计划的终止日期,定投计划于终止日期终止。
4、强制终止:我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要求,强制终止定投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因产品风险等级调整或投资者在定投计划期间更新风险测评问卷,导致风险测评结果与所定投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因投资者未提供完整、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或投资者身份证件过期、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过期等原因被采取中止/限制交易措施等。
第二十条 投资者如果设置了多只基金的定投计划,需在终止所有基金的电子交易定投计划后,方可解除相关扣款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如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交易账户销户业务,一经确认成功,所有的电子交易定投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份额,与单笔申购的基金份额合并计入客户的基金账户余额,投资人可进行赎回、转换等交易。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份额遵循基金法律文件以及我公司相关业务公告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对定期定额申购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不会导致定投计划的终止。如投资者需终止定投计划,应办理定投计划的终止业务。
第六章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查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或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因投资者银行卡或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银行卡已销户、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基金份额被司法冻结,或网络、通讯故障等情形,或自然灾害,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导致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失败的,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并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